庐阳高中高一年级家长会:家校共谱和谐曲,师生同奏奋进歌
- 编辑:5moban.com - 18强化法官对诉讼过程的能动干预,在诉讼当中适度考虑社会弱势群体,防止司法变成有钱人的游戏。
首先对中华法系的过去与未来进行历时性的中西比较研究,对道德、正义、权利这样一些核心论题进行探讨各抒己见,如何讨论都没有问题。)近代以来,这个结构被西方颠倒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为法系,但在西方中心主义者眼中,实为世界法系中的法宗。
《礼记集说》:水者,天一之阳所生,阳生而动。一旦主主关系无法维系,力量上的平衡被打破,很容易畸变为主客或主奴关系。中国受纳而西方贡献,就是中国对西方(或泛指四周方国或属国)提供保护,西方对中国表达敬意和归顺。3.第二章第三节和第四节的顺序不甚合理,建议将两节顺序互调。2.第一章、第二章讨论的内容与主题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不是不可或缺。
您提出的为什么中华法系只以道德为宗,权利则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相反,西方法系以权利为本,为何道德却难以融入其中?这个核心问题我也非常认同,以对立统一法则为方法论进行分析,我也非常信服。作者方宇军先生我并不熟悉,书稿由我院王勇教授拿给我说是作者和湖北大学魏敦友教授所托。其二,学者们和官方的认识分歧似乎很大。
如在马青诉古南都酒店等人参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就运用常识、常理作出了事实认定。美国的司法为什么要迈向能动的道路?那是因为美国的法律形式主义走向了僵化和极端。如司法作风、司法为民、关注弱势群体、司法廉洁、反对司法的官僚主义、反对衙门作风等。其一,考虑到中国司法能动的目标主要还不是司法裁判问题,不是法官对于法律的服从与创造等方法和技术问题,而是要解决司法的政治性不强、民主性不足、作风不正、腐败导致的司法不公等问题。
从法律运作的角度来看,司法能动属于普通法系的法官造法。三、司法为什么要能动-中美司法能动的比较(一)司法能动的美国语境任何一种传统,都与其特定的社会背景紧密相关,美国的司法能动的成功,同样也与其自身的社会、历史、法治等背景和条件不可分离。
4.倡导多元方式解决社会纠纷。适度强调司法的政治功能、社会效果是必要的。此外,更多地强调了正式法庭庭审、裁判解纷的方式、法律思维、职业素养、形式理性、法言法语等。美国的司法能动,历经200多年的司法实践、理论论争、观念转换、社会考验、职业反思。
如,判决的执行率很低,既往的司法裁判只管判,不管执行,群众意见很大,等。不仅关注法官的裁判质量,而且关注法官的司法自律、司法廉洁。消极司法一直是大陆法系对法官的基本要求,而这种要求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是被强化了,在法国大革命以后,法官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受到限制。面对司法职业化和司法克制主义的质疑,司法能动者也许会回答:我们的司法不可能首先等职业化完成之后再去能动化。
其三,整顿和转变司法作风,重点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问题。但是,中国学者的能动司法观与官方的能动司法观之间的差异,似乎多过了共性:1.司法能动的缘由,学者们更多地强调了法律的空缺和漏洞,而官员们更多地强调了司法的政治属性和转型社会对法律的需求等特点。
而案件是如何了结的、了的时候是否违背法律、是否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志、甚至是否违背了法律原则和精神、是否真的了了等问题,似乎都不太关心。显然,官方的司法能动政治性的考量多于法律方法上的考量,对社会效果和社会需求等因素的关注多于对裁判的技术因素的关注,要求法官更多地具备为民意识、职业道德、司法能力、工作作风等政治性、道德性而非技术性的素养。
如果把司法能动限定为政治意义上的司法能动,我们会发现,比起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性司法能动,当下中国司法中探索和实践司法能动的方式是灵活多样的,似乎没有统一的模式。但同时,法律职业化对于司法能动主义者提出的问题,也不能采取鸵鸟政策,假装视而不见。在诉讼中对当事人的主张、陈述或意思表示不明确、不适当以及对法律法规存在错误理解的,法官应及时核实询问、提醒告知,确保当事人充分表达诉讼意愿。美国的司法能动,核心是法官的立法性司法、造法性司法。这一理论开创于20世纪50年代,它强调司法部门对政治运作中超出宪法内容的事物的价值加以评价,以确认其是否合宪。(2)稳定、发展相互协调的社会需求,是司法能动的社会基础。
通过上述对司法能动的词源、理论分歧以及实践考察,我们可以看出:(1)从词源上来看,司法能动并不是中国土地上自身生长起来的话语,而是源自西方。实践中,法官如果没有认真履行其依法取证的义务,当事人拿法官是没有办法的—除了投诉。
3.不受政治压力影响(终身制);4.具有高度的社会正义使命感。也即,中国司法对司法能动这一语词在积极接受(或者叫移植)的同时,就开始实践了。
但无论如何,我们切忌简单地从西方的成功经验出发,推导和论证中国的司法路径(三)中美司法能动的主要区别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能动司法在中国的语词、理论、语境乃至实践,与美国的能动司法存在着巨大差异。
其三,在司法方法上,不再完全固守逻辑推理,已经开始采取衡平司法、实质推理、价值衡量、利益考量等方法。在法律理念上,强化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和国情意识。问题在于,两大问题是否有同时完成的可能?如果不能,是否只能优先解决其中一个问题?优先解决哪一个问题呢?这是个难题—优先解决法律职业化,似乎又没有办法回应急迫的社会现实。如,Lochner New v. York(1905)案件涉及的就是健康保护与契约自由的冲突。
美国社会后来产生的很多问题,在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之时尚不存在。当然实际上,各级法院都在进行着能动司法的探索。
其一,考虑到中国司法能动的目标主要还不是司法裁判问题,不是法官对于法律的服从与创造等方法和技术问题,而是要解决司法的政治性不强、民主性不足、作风不正、腐败导致的司法不公等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界定司法能动的内含的话,司法能动就不再是一个是否可能的问题了,而是中国司法必须要达到的基本准则了。
如在贾国宇案件中的判决首次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践中,法官如果没有认真履行其依法取证的义务,当事人拿法官是没有办法的—除了投诉。
在200多年的司法审查历史上,美国司法审查经历了实质上的解释性权力到主要为立法性权力的历史转变过程。并且认为我国是存在立法性司法的,表现为:其一,最高人民法院经常通过司法解释在行使准立法权。换句话说,司法必须同时完成自身的职业化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治任务,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持续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但中国司法能动的核心目标是:解决法官的司法理念、司法目标、司法作风等问题。
因此,以我国法官整体公信力尚未建立的现状出发,采司法克制也许才是上策。鉴于这种观念影响巨大,因此,细致观察这种哲学观在中国司法界的传播,以及准确地评判它对于当下中国司法的影响以及它对中国司法未来发展的深远意义就显得非常必要。
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与对话,自主解决纠纷,减少冲突和对抗。4.法庭审理风格中的司法能动主义(职权管理、释明权、法官调解等)。
其六,法院所有的理念、思想、决策和工作,最终都要靠人民群众和社会的满意度来衡量、来检验。显然,官方的司法能动政治性的考量多于法律方法上的考量,对社会效果和社会需求等因素的关注多于对裁判的技术因素的关注,要求法官更多地具备为民意识、职业道德、司法能力、工作作风等政治性、道德性而非技术性的素养。